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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南省红河州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红河州统计局普查中心)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发布时间:2023-06-30 19:49:17 浏览:0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报经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红河州统计局普查中心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3人。
一、招聘的岗位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对象
2023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学习成绩平均达良好以上。
(二)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和条件详见《红河州统计局普查中心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学历学位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
7.符合公开招聘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指1993年6月28日以后出生。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红河州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4.应聘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要求: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填写《红河州统计局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附件2)
2.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2023年7月7日—7月16日24:00,报考者将《红河州统计局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附件2)及报名所需的相关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发送至邮箱:hhztjjrsk@163.com。邮件标题固定格式为:“岗位名称+姓名+学历+学校+专业”。到报名截止时间未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3.报名所需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报名资格审查由红河州统计局按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告知。考生对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组织考试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采取免笔试直接面试的方式,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入面试,面试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的统计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心理健康程度、逻辑思维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求职动机与拟聘职位匹配性、仪容仪表等。
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考官的评分计算出平均分即为该考生考试成绩,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若出现成绩并列时,需进行加试,以加试后的成绩确定排名先后。
(三)成绩公示
考试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并同步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
(四)资格复审、体检和考察
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由红河州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以及自愿放弃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的,在合格分数线上,按照同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至多进行两次。如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已经递补过两次的岗位,在后面环节就不再递补。
1.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这些材料在资格复审时须本人持原件提交审核单位进行审验,同时提交这些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2.体检。体检由红河州统计局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3.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由红河州统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审核,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
(五)拟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如该岗位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未出现过递补或递补未超过两次的,可进行递补,递补至多进行两次。
(六)办理审批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下发聘用通知;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等,否则不予办理。
(七)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通知下发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分别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八)岗位待遇
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聘用后纳入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其管理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
(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考生,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二)遵守回避规定。凡与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遵守考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重要提示
(一)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聘用人员接到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因个人档案缺失或原聘用单位劳动关系纠纷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办理手续的,后果自负。
(四)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负责。如果报名填写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两者不一致,由此带来的后果将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五)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六)凡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及其他事项时,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责任自负。
(七)岗位要求的各类证书,须在聘用前取得。
(八)本次考试专业目录参照《2023年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分类试行指导目录》(附件3)。如所学专业未列入该目录或分类不一致,但按国家教育部门下发的专业目录,属于该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的应聘人员,可主动联系州统计局确认报名资格,州统计局将根据应聘人员所学课程与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的相似情况进行资格审核。
(九)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招聘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举办本次招聘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六、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七、本公告由红河州统计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73—3730437(何老师)
通讯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8号红河州统计局。
招聘邮箱:hhztjjrsk@163.com
附件:
附件1:红河州统计局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信息表.xlsx
附件2:红河州统计局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急需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3: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指导目录(2023年).doc
红河州统计局
2023年6月28日
注:此教师招聘信息来源于网络,若有变更、修改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2643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标签:云南省红河州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红河州统计局普查中心)事业单位招聘 云南省红河州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红河州统计局普查中心)考编 云南省红河州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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